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432號聲 請 人 王慶華
王慶英王廣愷王廣雅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慶民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蔡敏慧聲 請 人 許維城
許淑玲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許進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慶華、王慶英、王慶民、許維城、許淑玲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王廣愷、王廣雅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
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許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鄉○○村○○路○○○ 號)於103 年7 月24日死亡,聲請人王慶華、王慶英、王慶民為被繼承人許進之孫子女,因渠等母親王呂玉毛先於被繼承人許進死亡而代位繼承,又聲請人許維城、許淑玲亦為被繼承人許進之孫子女,因渠等母親呂秀碧亦先於被繼承人許進死亡而為代位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渠等於103 年9 月22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次查,被繼承人許進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呂啟明、呂增發、呂金猜及代位繼承人許詩嫻、許盛嶽、許羽霆、呂淑娟、王慶華、王慶英、王慶民、許維城、許淑玲,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又王慶華、王慶英、王慶民、許維城、許淑玲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已如上述,依上開規定,渠等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呂啟明、呂增發、呂金猜、許詩嫻、許盛嶽、許羽霆、呂淑娟。聲請人王廣愷、王廣雅因係被繼承人許進親等較遠之曾孫輩繼承人,在其他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前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王廣愷、王廣雅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