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502號聲 請 人 黃健國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文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文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文忠之遺產管理人,所擔任之事項為收受文件及通知相關人等,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3 年4 月2 日雲院通102 司執子字第38869 號函、聲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繼字第
342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被繼承人林文忠之親屬會議確有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文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子字第38869 號函通知拍定在案,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林文忠之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依聲請人所述,僅有收受文件及通知相關人,並未踐行民法第1179條所定遺產管理人應完成之職務,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再衡以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153,000 元,暨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後續事務處理所需之時間,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文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怡君附表:
┌─┬───────┬──────┬────┬──────┐│編│ 遺產項目 │ 面積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號│ │(平方公尺)│ │(新臺幣) │├─┼───────┼──────┼────┼──────┤│1│雲林縣臺西鄉和│ │ │ ││ │豐段1291-1地號│ 656.74 │ 全部 │ 153,000 元 ││ │土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