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立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憲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9條、第52條)。
二、本件究係要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或係直接要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具狀表明聲請意旨(因原聲請狀所載聲明意旨尚有未明之處),並提出兩造間有關仲裁之書面約定。
三、原聲請書(含附件)影本與上揭補正書狀影本各1 份(請逕掛號郵寄相對人,並將送達回執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