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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慧如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延。前揭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及同法第

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同意就任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裁定准予備查,惟因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仍有資產尚待處理完竣,致無法於6 個月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故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日等語。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

1 年度司司字第30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15號及102 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報清算展期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且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