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東法定代理人 張新凱聲 請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東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共 同送達代收人 袁誌謙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解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公司法第323 條、非訟事件法第179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再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第83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3條第
1 項、第2 項、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林慧如因不適宜擔任清算人,故經股東會決議解任其清算人職務,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解任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已分別檢附其營業稅籍證明正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股東股權代表人指派書影本、解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影本及股東臨時會簽到表影本等件為證。又林慧如本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認本件聲請已符合首揭法條之規定。復經本院通知林慧如就解任清算人乙事表示意見,其略以因處理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涉及雙方代理之禁止,致無法繼續清算程序之進行,故就解任其清算人資格乙事確實同意且無異議,此有其民國103 年7 月21日陳報狀附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之解任,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