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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代 理 人 蔡擇崇相 對 人 陳林秋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申請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嗣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 月25日將本案繫屬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資產),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於同日公告在民眾日報。是本案之債權與擔保物權業已合法移轉予復華資產,並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又復華資產向經濟部申請更名,業經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清山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

4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水金向原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36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9 月25日起至115 年9 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水金於85年10月8 日邀同第三人陳清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借用1,960,000 元,詎自90年4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323,6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5年10月5 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繳款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2 月11日雲院通非平決103 年度司拍字第13號函通知相對人陳林秋齊、第三人陳水金、第三人陳清山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8年9 月3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82.95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9││1│ │ │ │ │ │ │ │ │-0007地號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0000-0000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11.61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分割自:0000-0000地號 ││2│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0.81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10││3│ │ │ │ │ │ │ │ │-0003地號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0000-0000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15.67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分割自:0000-0000地號 ││4│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29.99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9││5│ │ │ │ │ │ │ │ │-0003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76.14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9││6│ │ │ │ │ │ │ │ │-0006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84.01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9││7│ │ │ │ │ │ │ │ │-0005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98.90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9││8│ │ │ │ │ │ │ │ │-0004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77.13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0│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9││9│ │ │ │ │ │ │ │ │-0000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191.81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1│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8││0│ │ │ │ │ │ │ │ │-0015地號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0000-0000 │建│32.63 │100000分之550 │陳林秋齊應有部分550/100000 ││1│ │ │ │ │ │ │ │ │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208││1│ │ │ │ │ │ │ │ │-0018地號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00157-│斗六市○○段01│雲林縣斗六市雲│13層鋼筋混凝土│六層72.30 │72.3│陽台 9.35 │全部 │陳林秋齊所有││0│000 │08-0000、0109-│林路2段134號6 │造 │ │0 │ │ │重測前:保長││1│ │0000地號 │樓 │ │ │ │ │ │廍段保長廍小││ │ │ │ │ │ │ │ │ │段00000-000 ││ │ │ │ │ │ │ │ │ │建號 │├─┴───┴───────┴───────┴───────┴─────┴──┴─────────┴──────┴──────┤│ 共有部分:後庄段00000-000建號 4,008.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1 ││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0000-000建號 ││ 建物層次:地下室:2004.01平方公尺、地下室2004.01平方公尺。 ││ 後庄段00000-000建號 286.6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5分之1 ││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保長廍段保長廍小段00000-000建號 ││ 突一層:19.47平方公尺、突二層:19.47平方公尺、突三層:19.47平方公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