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元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健鋒間因本院103 年勞簡字第1 號給付退休金提撥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8,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