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徐仁慶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5,0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