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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 請 人 柯丁冰代 理 人 柯丁萍相 對 人 莊鎮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 莊鎮志 住雲林縣○○鄉○○村○○路○○○○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莊鎮誌 住雲林縣林內鄉○○村○○00號」。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裁判日期: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