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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黃育靜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沛汝等二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及同地段1342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

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