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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任培厚

徐碧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昌間請求返還侵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返還侵佔款等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