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任培厚
徐碧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昌間請求返還侵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