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康富戶
吳康邁康文學康閘廖康玉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康木釵等二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1,090 元【計算式:(661.16㎡+165.29㎡+165.29㎡+165.29㎡)×3,000 元=3,471,0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