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董蜀瓊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軒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所返還坐落雲林縣斗六市○○街○○號地下一樓編號5 號停車位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