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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蘇崇州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珠等三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林麗珠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信託關係不存在,被告林麗珠應塗銷上開土地之信託登記,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174 元【計算式:996.92㎡×15,482元×12422/99692 =1,923,1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林麗珠等三人就上開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超過700,000 元部分予以塗銷,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 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2,623,174 元(計算式:1,923,174+700,000 =2,623,17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