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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吳兵三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廖月儱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1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