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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丁丙皇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