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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金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