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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張育嘉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鑫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678 元(即原告主張被告無優先購買權之標的物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1 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70900 號行政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