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林文淵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200 元(即原告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6222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