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廖韋智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陳麵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000 元(即原告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助字第322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