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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榮即得利不動產仲介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喙善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