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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蔡有三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東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