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騰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莠庭、鄭安琇間返還投資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