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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水發、王龍藏間請求撤銷贈與並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9,0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原告僅繳納10,020元,尚不足17,31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裁判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