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原 告 李游啓
李春田李崑西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豐裕原 告 李明三
李連財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肆萬肆仟捌佰元(土地面積4,204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