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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池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2,874 元(按本件訴之聲明係先位及備位競合,依法以訴之聲明價額最高者徵收本件裁判費,而本件以先位訴之聲明為最高價額,故依先位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價額計徵本件裁判費。至原告所提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5 號裁定、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紀錄,係針對只有提出本件備位聲明而已,才依上開裁定及紀錄徵收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原告僅繳納1,660 元,尚不足14,68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