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黃偉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惠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裁判日期: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