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崇州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林麗珠等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1 月5 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該通知已於104 年1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