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張世明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張月秋間請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6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張世明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張月秋間請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6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