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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樊博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因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3,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等
裁判日期:201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