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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丁丙皇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被 告 林健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裁判日期: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