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丁丙皇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被 告 林健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