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許建良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黃信福黃映臻邱傑勤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明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裁判案由:時效取得所有權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