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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許建良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黃信福黃映臻邱傑勤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明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