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 許建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98,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