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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吳儒謙被 告 戴宗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裁判日期: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