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林秀娥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碧麗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7元。惟查,原告自承系爭不動產係其以860 萬元向訴外人薛桂明所購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原告僅繳納31,497元,尚不足54,64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