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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黃登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育衡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6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另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合計應繳上訴裁判費39,6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