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賴慧娟訴訟代理人 吳振利被 告 吳海水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錦清裁判案由:返還代付款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