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賴慧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海水間返還代付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此為必備之程序要件。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海水間請求返還代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6,4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