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陳柏諭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區○○路○○○ 號17樓之3 ,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