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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豐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順宗、廖秀菊、廖裕雄、陳小燕、陳美華、周春菊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4 月22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8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