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萬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