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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31號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相 對 人 林許綉

林復奇林輝彥林麗雪林麗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勝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勝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勝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許綉、林復奇、林輝彥、林麗雪、林麗美係被繼承人林勝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

3 年7 月2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雲院通104 司執壬字第19927 號債權憑證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裁判日期: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