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514號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相 對 人 林萬象
林萬謀林萬力林麗嬋林麗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益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益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林萬象、林萬謀、林萬力、林麗嬋、林麗娟係被繼承人林益(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12月1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雲院明97執辛字第7918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