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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吳淑玲即雙宇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雙宇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延。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及同法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0日同意就任雙宇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雙宇建設有限公司尚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稅捐債權無法如期完納,故無法於前開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業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年12月31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 紙在卷供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03 年度司司字第26號卷宗無訛,應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