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楊沛璇相 對 人 陳國清
陳政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國清、相對人陳政杰、第三人楊秀瓊於民國(下同)88年4 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百順農產加工廠向第三人陳存文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4 月13日起至93年4 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3年4 月13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陳存文將上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6年7 月11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國清及第三人楊秀瓊共同發票之本票3 紙,本票面額合計為15,000,000元,詎到期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移轉契約書、本票、斗南郵局第196 號存證信函、斗六西平路郵局第800 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 年9 月23日雲院通非信決104 年度司拍字第103 號函通知相對人陳國清、相對人陳政杰、第三人楊秀瓊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南鎮 │東仁 │ │359-2 │田│1435 │全部 │陳國清所有 ││0│ │ │ │ │ │ │ │ │ ││1│ │ │ │ │ │ │ │ │ │├─┼───┼────┼───┼───┼────────┼─┼──────┼───────┼───────────────┤│0│雲林縣│斗南鎮 │東仁 │ │359-3 │田│266 │全部 │陳政杰所有 ││0│ │ │ │ │ │ │ │ │ ││2│ │ │ │ │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127○○○鎮○○段35│雲林縣斗南鎮新│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138.60│536.│ │全部 │陳政杰所有 ││0│ │9-2、359-3地號│生三路60號 │加強磚造 │二層135.52│24 │ │ │ ││1│ │ │ │ │三層135.52│ │ │ │ ││ │ │ │ │ │四層 66.22│ │ │ │ ││ │ │ │ │ │地下層 │ │ │ │ ││ │ │ │ │ │ 60.38│ │ │ │ │├─┼───┼───────┼───────┼───────┼─────┼──┼─────────┼──────┼──────┤│0│128○○○鎮○○段35│雲林縣斗南鎮新│1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32.68 │32.6│ │全部 │陳國清所有 ││0│ │9-2、359-3地號│生三路60號 │加強磚造 │ │8 │ │ │ ││2│ │ │ │ │ │ │ │ │ │├─┼───┼───────┼───────┼───────┼─────┼──┼─────────┼──────┼──────┤│0│129○○○鎮○○段35│雲林縣斗南鎮新│1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648.90│648.│ │全部 │陳國清所有 ││0│ │9-2、359-3地號│生三路60號 │加強磚造 │ │90 │ │ │ ││3│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