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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璟模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給付追償電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302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7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