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國字第6號原 告 張燕朋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被 告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維崢訴訟代理人 莊玲蘭
王佩宸劉志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7 月8日以書面向被告請求賠償,經被告於104 年9 月3 日拒絕賠償在案,此有拒絕賠償理由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堪認原告已依國家賠償法踐行協議先行程序,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於法並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以種植木瓜為生,農田毗鄰雲林縣林內國民中學(下稱
林內國中),102 年7 月13日因颱風來襲,大雨不斷,林內國中前道路旁之側溝(下稱系爭側溝)宣洩不及,雨水倒灌至原告所耕作之木瓜田,嗣於同年8 月22日再度豪雨,致原告所種植之木瓜田淹水,木瓜樹傾倒,落果,使原告財產受有損害。查系爭側溝為被告所設置,被告對於系爭側溝設置欠缺,以致原告農田淹水,農作物受損,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㈡原告於104 年7 月8 日具狀向被告申請國家賠償,詎被告於
104 年9月3日函覆原告無賠償義務,拒絕賠償。㈢查林內國中排水系統屬於社區排水,非屬農田排水,該校排
水系統未依規定排放,錯誤仰賴農田排水,當赤庄中排水位高漲,水就倒灌進排水溝,學校的排水系統就成溪水淹入農田,造成農作物損害。林內國中排水系統不仰賴赤庄中排,則遇到大雨,農作物亦不致受損。林內國中之排水溝應屬社區排水,而設置成農田排水實有不當。
㈣原告因被告排水溝設置欠缺,致農田淹水,原告所種植木瓜
傾倒、落果,受有新臺幣(下同)731,236 元之損失,為此,請求國家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31,2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並非系爭側溝之設置及管理機關。原告主張系爭側溝之
管理權責屬於被告,並非事實,既然系爭側溝並非被告所設置,則原告以被告為起訴對象,請求國家賠償,自屬無據。㈡原告主張102 年7 月13日及同年8 月22日因大雨淹沒木瓜園
,其中102 年7 月13日是因蘇力颱風來襲,累積雨量一時宣洩不及,另102 年8 月22日則是因潭美颱風來襲,當日斗六自動雨量站累積降水量達250 毫米,竹山自動雨量站累積雨量為204 毫米,兩次颱風均已達到大豪雨之程度,而兩次颱風因瞬間大雨傾瀉而下,排水不及,造成林內鄉低窪地區全區淹水,有新聞報導及相關照片可資證明,亦有多名農戶申請天然災害救助之申請表可以佐證。是原告耕作種植之木瓜田因颱風淹水造成木瓜損壞,純係因天災所致,與系爭側溝之設計或管理有無欠缺間,並無因果關係,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為訴外人張錦
章所有,張錦章於98年10月間購買上開兩筆土地後,即委由原告耕作使用迄今,原告於上開兩筆土地上種植木瓜。
㈡系爭側溝坐落於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上開土地為雲林縣所有,管理者為林內國中。
㈢102 年7 月13日因蘇力颱風來襲,瞬間豪雨,斗六自動雨量
站累積降水量為140 毫米,竹山自動氣象站累積雨量為270.
5 毫米。㈣102 年8 月22日因潭美颱風來襲,瞬間豪雨,斗六自動雨量
站累積降水量為250 毫米,竹山自動氣象站累積雨量為204毫米。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是否為系爭側溝之管理機關?被告對於系爭側溝之管理及維護是否有欠缺?原告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有無理由?㈠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
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同法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其所稱管理機關應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經查,⒈系爭側溝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開土地為雲林縣所有,管理者為林內國中,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⒉依林內國中建校時承攬林內國中排水填土護坡工程之華信晶營造有限公司89年7 月20日89華字第01010 號函文記載:該公司為配合林內鄉公所相關工程施工,需延展工期,一、入口處道路須進行AC路面工程及排水溝工程,兩項工程完工後,本公司才能進行圍牆及人行步道磚工程。二、農田灌溉渠道工程,需施工完成後,本公司才能進行校內停車場工程施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1 頁),而林內國中之圍牆及人行步道磚工程位於林內國中校園正前方,參酌本院向雲林縣政府調取華信晶營造有限公司所承攬林內國中排水填土護坡工程之工程圖說、工程契約及現場照片等相關資料,堪認上開函文所指「入口處道路須進行AC路面工程及排水溝工程」應係林內國中校園前方之道路及系爭側溝之施作工程。⒊系爭側溝之水溝蓋上刻有林內公物或林內鄉公物等字樣,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⒋經本院函詢雲林縣政府林內國中前之道路性質及管理機關為何?經雲林縣政府函覆稱:林內國中前之道路並未列入縣○鄉道○○路線,故非公路法定義縣管之縣、鄉道,其性質應為村里道路,屬鄉(鎮、市)公所地方自治事項,為林內鄉公所管理維護,此有雲林縣政府105 年8 月26日府工養二字第1053317322號函文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7 頁)。⒌又依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而市區道路○○○路面時,管理機關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2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林內國中校園前方之道路既屬村里道路,而應由林內鄉公所管理維護,已如前述,則系爭側溝,依上開規定,其管理機關即為林內鄉公所,彰彰甚明。
㈡被告雖辯稱:該所查無發包施作系爭側溝之工程資料,而林
內國中前方之道路為鄉道,管理機關應為雲林縣政府等語。惟查,系爭側溝之工程施作時間為林內國中建校時即約89年間,距今已十餘年之久,可能因資料未儘妥善,以致無法覓得相關工程資料,尚難僅以被告查無相關工程資料,即認被告非系爭側溝之設置機關。又國家賠償法對於依該法第3 條第1 項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或設置有欠缺所生之損害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在同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係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4 項並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上開規定之意旨即在避免人民因無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而增加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憲法上所未允許之程序障礙。在國家機關分工日趨精細之今日,理應由國家機關內部,透過內部法規或是一定之行政程序,對於各機關之職掌能有充分的掌握與規定,而不能期待人民精確的明瞭各機關之分工職掌,因此當受請求國家賠償之機關,在原來可以依照內部之行政程序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卻不加以確認時,自不應課以人民必須另行尋求確認賠償義務機關之不利益,徒然增加憲法所未規定之程序障礙。本件被告機關之上級機關雲林縣政府既然已經以函文指明林內國中前方道路為村里道路,管理機關為林內鄉公所,則依國家賠償法第9 條規定之意旨及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自應以被告機關為本件賠償義務機關,被告上開辯解,尚無足取。
㈢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又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尚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亦即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原告主張102 年7 月13日因颱風來襲,大雨不斷,林內國中
排水溝宣洩不及,雨水倒灌至原告所耕作之木瓜田,嗣於同年8 月22日再度豪雨,致原告所種植之木瓜田淹水,木瓜樹傾倒,落果,使原告財產受有損害等語,業據原告提出木瓜田淹水照片、陳情書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所種植之木瓜田確因颱風淹水受損之事實。至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側溝管理及維護欠缺,林內國中之排水排入農田排水之赤庄中排,而赤庄中排因水位上漲無法及時排水,林內國中之排水即淹入農田,致原告之木瓜田淹水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證人黃聰敏到庭證稱:「原告有一年因為颱風,他的田淹水
,他有去找我,他說他的菜都被水淹壞了,他要請求補償,那一年因為颱風有淹水了2 、3 次。」「(問:當時淹水的範圍?)長源路及林內國中、永安路,還有永昌路都淹水,淹水比較嚴重的是淹到腳膝蓋,比較低窪的地方都淹水,有些地方車子沒有辦法過。」「問:(提示本院卷㈡第143 頁至第165 頁)相片所示淹水的照片是否102 年颱風當時淹水的情形?)淹水地區為何?)是,淹水的地區包括長源、永昌、永安。」「(問:當時颱風為何淹水?)因為地勢低窪,還有颱風雨勢太大宣洩不及。」「(問:你認為當初颱風淹水與溝渠排水有無關係?)應該是雨量太大,所以沒有辦法排水,有溝渠及沒有溝渠的地方都淹水,原告的田地勢有比較低,所以水才排不掉。」「(問:颱風當時林內國中隔壁的農田跟永昌社區有淹水?)有,林內國中隔壁農田有淹水,永昌社區地勢比較低窪的部分也有淹水。」「(問:沒有溝渠的地方就不淹水?)那一天的雨勢很大,沒有地方不淹水,因為水都排不出去。」等語(見本院105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查證人黃聰敏為林內鄉烏麻村村長,與兩造並無特殊親誼關係,且證人係就其本人親自見聞林內鄉因颱風淹水之情形、範圍及原因為證述,與本件訴訟結果並無利害關係,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為虛偽陳述之必要,是證人黃聰敏上開之證詞,應堪採信。依證人黃聰敏之證詞,堪認原告所種植之木瓜田係因颱風大雨,且農田地勢低窪以致淹水之事實。
⒉證人朱信昭即林內國中前總務主任到庭證稱:「(問:102
年7 月13日蘇力颱風來襲,當時林內國中有無淹水?淹水程度為何?)當時水已經淹到玄關,林內國中進校門以後是一塊空地,鋪設人行道磚,人行道磚過來以後是辦公大樓,辦公大樓有3 、4 階的階梯,當時水已經淹過階梯,上到穿堂的平面,水淹的高度大約1 尺多,比柏油路面高了30公分以上,淹水的高度應該有膝蓋這麼高。」「(問:當初淹水的區域?)當天我在學校,到處都是水,當時為了怕人家開車不小心開到大排(赤庄中排),所以我們還去在電線桿上拉黃色的警戒線,當時淹水,路跟大排已經分不清了。」「(問:林內國中旁的稻田及木瓜田都淹水?)到處都是水。」「(問:林內國中有設置灌溉及排水溝渠?)有設置校園內的溝渠作為回收水源,使用在澆灌花木草皮。」「(問:校園內的溝渠與校園外的溝渠有相通?)有相通,有通到赤庄中排,也有通到灌溉用水。」「(問:林內國中校門右前方的側溝通到何處?)這條側溝之前是土溝,後來建校園時就用混凝土把它修好,側溝本來就有舊的涵管,有通到赤庄中排,我們並沒有更換涵管。」「(問:林內國中附近有溝渠通往永昌社區?)林內國中的校園操場旁邊有一條橫跨校園的溝渠,是水利會所設置的小給,用來灌溉農田使用,學校附近沒有溝渠通往永昌社區。」「(問:102 年8 月22日的潭美颱風,林內國中是否有淹水?淹水的情況如何?)林內國中有連續兩年都淹水,淹水的情況都快要上到辦公大樓的玄關地面,淹水的高度超過1 台尺。」等語(見本院105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查證人朱信昭為林內國中前總務主任,對於林內國中於102 年間因颱風淹水之情形知之甚稔,其與兩造並無特殊親誼關係,與本件訴訟結果亦無利害關係,衡情應無為虛偽陳述之必要,且其僅係就林內國中之排水溝渠設置及102 年間林內國中因颱風淹水之情況為證述,其所為上開證詞,應堪採信。依證人朱信昭之證詞,堪認林內國中右前方之側溝及系爭側溝,均係通往赤庄中排排水,另林內國中並無排水溝渠通往永昌社區,又102 年間蘇力颱風及潭美颱風當時,林內國中校園嚴重淹水,淹水高度超過一台尺之事實。
⒊又查,蘇力颱風於102 年7 月13日凌晨3 時左右登陸臺灣,
侵台期間伴隨強風豪雨,當日斗六自動雨量站日累積降水量為140 毫米,竹山自動氣象站累積雨量為270.5 毫米,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4 年12月3 日中象參字第1040014844號函
1 紙在卷可稽,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坪頂觀測站於當日累積雨量則高達266.5 毫米,以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 毫米以上,已符合大豪雨之程度。再查,潭美颱風於
102 年8 月18日形成,於同年8 月22日減弱為熱帶性低氣壓,生命期達4 天又18小時,於102 年8 月22日當日斗六自動雨量站累積降水量為250 毫米,竹山自動氣象站累積雨量為
204 毫米,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5 年3 月9 日中象參字第1050002944號函1 紙在卷可稽,是102 年7 月13日當日累積雨量達130 毫米以上,已達豪雨之程度,另102 年8 月22日當日累積雨量達200 毫米以上,已達大豪雨之程度,應堪認定,可見蘇力及潭美颱風侵襲臺灣時帶來之降雨已逾大豪雨標準,而本件災害事故發生當時之降雨量既已遠逾超大豪雨標準,則當時林內國中附近地區之降雨量,依一般經驗法則已非附近溝渠所能承載,此由原告所提出當時照片顯示林內國中前及附近農田及社區均已淹沒在水中,呈現汪洋一片之景象,有新聞報導及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2頁至第23頁、本院卷二第353 頁至第357 頁),即可佐證。
⒋綜合證人黃聰敏、朱信昭二人之證述及102 年7 、8 月間蘇
力及潭美颱風發生後林內國中前及附近之照片,顯見蘇力及潭美颱風來襲時,林內國中及附近農田、社區,均因颱風帶來之大豪雨而淹水嚴重,且淹水範圍非僅限於林內國中附近,亦不限於有設置溝渠之地區,即使未設置溝渠之地區亦有嚴重淹水之情形。是原告所種植之木瓜田之所以於蘇力及潭美颱風後淹水嚴重之原因,應與系爭側溝之設計、管理有無欠缺無關,而係因颱風帶來大豪雨,因雨勢過大一時宣洩不及所致。
㈤至證人蔡榮宗雖到庭證稱:本院卷二第143 頁至第165 頁之
淹水照片,應係101 年颱風淹水之照片,並非102 年颱風淹水之照片等語,惟查,本院卷二第143 頁至第165 頁之照片,其上並未有拍攝日期之記載,證人僅憑目測觀察,是否可以準確判斷該照片究屬101 年抑或102 年颱風時拍攝之照片,尚非無疑。況證人蔡榮宗所為證述,亦與證人朱信昭、黃聰敏所證述內容歧異,是證人蔡榮宗所為證詞,自難遽予採憑。
㈥原告雖主張:101 年林內鄉庄內淹過水以後,後來就沒有再
淹過水,102 年全林內鄉只有伊所種植之木瓜田受損,其他人都沒有受損,可以證明伊木瓜田受損並非天災所致等語。惟查,由原告起訴時所提出102 年蘇力颱風時林內國中周遭之照片,顯見當時林內國中前方道路及附近農田均已淹沒在水中,此有原告之陳情書及照片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2頁至第23頁),另觀之證人黃聰敏所提出102 年蘇力颱風及潭美颱風時之照片,明顯可見農○○○區○道路均嚴重淹水之情形。再佐以被告所提出102 年8 月22日潭美颱風過後之新聞報導、照片及102 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表(見本院卷二第353 頁至第379 頁),足認102 年7 、8月蘇力及潭美颱風時,林內鄉諸多地區均嚴重淹水,道路、農田均遭水淹沒○○○鄉○○段、長興段等地耕作之農民(含原告在內)均有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事實,由此益徵原告所述102 年林內鄉僅有原告種植之木瓜田受損乙節,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
㈦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所受木瓜田遭大水淹沒之損害即本件
災害事故發生之原因,應與系爭側溝之設置、管理及維護有無欠缺無涉,本件災害事故之發生實係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天災造成,與系爭側溝之管理機關之設置有無欠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尚難僅因大豪雨導致系爭側溝無法順利排水排入赤庄中排,而赤庄中排因水位上漲導致林內國中排水溝渠內之排水淹入農田,即認定原告所種植之木瓜田淹水係因系爭側溝設置或管理不當所致。此外,原告既未舉證證明系爭側溝之設置及管理有何欠缺,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731,2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