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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豐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交還土地等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8 號交還土地等事件之當事人,有瞭解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8 號交還土地等事件歷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庭開庭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自費交付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8 號交還土地等事件之當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即他案訴訟所需,聲請交付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