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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李豐裕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418 號交還土地等事件自102 年起之歷次法庭完整錄音錄影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裁判日期: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