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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曾志峰訴訟代理人 李雨璇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穎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0,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 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000元,合計7,978,000 元【計算式:5,800,000+1,200,000 +900,000 +78,000=7,978,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5-09-04